所谓保安员,就是从事社会安全防范工作并为客户提供各种服务的专业人员,是保安公司根据公安部规定的条件和标准,并参照国家劳动部关于用工制度的规定,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审批手续,取得了《保安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招聘录用的专门从事保安服务工作的人员;
保安员是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主力军;属于社会化安全防范组织的一种,但不具有执法人员的身份;
那么作为一名保安员,其工作的性质特点和作用分别有哪些呢?
保安工作是一种专业性的服务,这是保安工作的最基本属性。
了解到,1985年1月中央政法工作会议提出建立保安服务公司的中办发13号文件中指出:保安服务公司是“为适应新形势下社会防范工作的需要”而创立的。它“既能满足社会需要又有利于治安管理还有利于缓和警力不足的困难”。1989年,公安部明确提出“保安公司是根据社会需要并以提高社会安全防范能力为目的特殊企业”。1990年公安部《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保安服务公司的意见》中进一步提出“保安服务公司是新型的社会治安防范组织”,“是我国治安防范工作的目要组成部分“。1992年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保安服务业工作的通知》中强调指出“保安服务公司既是新型服务企业又是民间治安防范组织”。在《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公安工作的决定》中也是把保安服务公司着成一支群防群治力量,要求公安机关加强领导,“发挥其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的积极作用”。
保安公司有其特殊性:
1、保安事业是社会安全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环节,属于社会安全防范领域;
2、保安公司是我国治安防范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为适应社会安全防范工作的需要组建的,其宗旨是“以提高社会安全防范能力为目的”,而不是单纯追求利润,使资本增值;
3、保安队伍是公安机关领导的治安防范力量,是一支“新型的社会治安防范组织“。
从国家对保安工作的定性来看,保安工作包括两大作用:
一是协助公安部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二是为客户提供名种安全维护的服务;